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3 10:34
林佳楠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如果债权人申请,要求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则债务人可能会被列为失信人,并通报给征信机构,进而影响其个人征信。
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债权人可以向一审法院请求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进入到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且其失信信息,会被法院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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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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