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30 15:28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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