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31 10:09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卖淫、嫖娼的认定“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卖淫、嫖娼的办案程序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1、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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