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31 11:11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无论有无以“自首”论的建议,只要本人主动到案的,可以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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