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7 15:46
冷雪律师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一、婚后一方分到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 《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后一方分到安置房,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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