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26 14:49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一、征地听证放弃后可不可以再申请
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政的有力监督。尤其在征地程序中,对于拟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更是直接影响到所有被征收人的整体利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类听证的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等到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不论听证参与人在期间有没有表示过放弃听证权。换言之,依职权的听证不存在放弃一说,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参与人弃权为由省略程序。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是当事人依自己意志主动申请的,其当然有权利放弃听证权。放弃听证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即在申请期限届满前,主动宣告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二是默示,即直至期限届满也不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