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23 15:08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借款期满之日承诺付息起止时间,应从承诺书出具之日(即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如果未在新合同中对之前利息进行追认,借款利息应从承诺书出具之日(即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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