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9-29 17:00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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