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8-22 17:39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坐公交车受伤可获赔偿。作为经营者,公汽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如果乘客在乘车时造成伤害,且能证实并非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公司汽车公司就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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