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0 09:07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共同贪污19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必须判处刑事处罚,是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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