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19 16:48
覃涛律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权利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公示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确实有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权属证书并不是权利本身,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只要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则应认定该房屋归实际权利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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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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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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