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4-19 09:22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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