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部落2020-09-26 16:13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具体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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