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6 10:48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检疫人员擅自加大生猪肉采样量构成何种贪污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按贪污罪处罚。送检的生猪肉的所有权虽然属于个体业户,但是由于当时处于动物检疫部门的管理、使用之下,按《刑法》第91条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送检的生猪肉属于“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标准。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各地在进行生猪屠宰时,一般在当地的指定场所(如肉联厂)集中进行屠宰、检疫。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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