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6-17 13:43
贾晶晶律师
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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