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0 13:20
覃涛律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此担保的目的只是为实现债务人的顺利借款,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受益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无偿担保,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如果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担保之债中受益,则其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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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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