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05 18:19
谭艳律师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综合以上条款,一般时限为六个月,结批准还可延长六个月,如果仍需延长的需上级法院批准。开庭后当庭宣判的应当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要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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