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7 20:53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孩子在学校课间打架受伤,监护人和学校一般都需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担责,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民法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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