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0 14:53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婚丧嫁娶、乔迁、子女升学等过程中操办宴请借机敛财、收受下属人员或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数额超出礼尚往来数倍的,领导干部利用参与工程验收等活动受收工程承建方“红包”等,都应归为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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