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4-13 16:10
易磊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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