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10 19:48
陈海琦律师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第六章迁移登记规定:
一、市内迁移
第四十四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
迁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在我市市内六区、 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第四十七条  ;因离婚户口自原配偶户内移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亲属落家庭户;无人接收的,可以落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二、迁出市外
第四十九条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可凭以下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录取学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报到证》。
(三)工作调动或投靠亲属(含博士后录取)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被开除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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