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6-07 17:24
刘容良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提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首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提存人向公证机关完成提存之后,将成立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人系寄存人,公证机关为保管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为利益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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