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

来源:法律部落2019-10-22 09:23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婚姻无效的自始无效,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均视为不存在过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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