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6-29 06:52
刘春雷律师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
1、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2、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特殊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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