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4-23 09:27
陈海琦律师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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