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6-03 09:17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微信作为证据的规则:作为电子数据使用。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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