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7 09:41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所谓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成立间接受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因本人的职权或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2)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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