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部落2019-09-15 14:29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查看全部

还未解决问题?马上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5336今日律师解答 47637

推荐律师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 2020-06-25 17:56
延期交房诉讼时效是三年吗 2020-01-30 10:00
离婚诉讼可以找律师代理吗 2019-10-10 13:14
查看更多

首页找律师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copyright 2019 boolaw.com 京ICP备14008712号

如何关注公众号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