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5 08:16
程晨律师
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
北京产假规定: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新政策: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产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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