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4-27 18:10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1)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两个征缴标准: 一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比例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7。5%和2%比例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9。5%),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用人单位或个人按5%比例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额医疗救助金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每人每月缴纳5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2、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征缴比例为9。5%的:在职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人员,按3。1%比例划入; 年龄在45周岁以上人员,按4%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按照退休金5%比例划入。 【支付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允许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门诊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的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乙肝、狂犬、结核、流感疫苗等预防接种的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科诊室配制矫治功能眼镜、牙齿洁治、挂号、煎药等费用。目前,暂指定配制矫治功能眼镜医疗机构门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科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哈尔滨明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共七所单位。 2、定点零售药店:可购买〔健〕字号保健药品和血糖检测仪、血压计、频谱治疗仪等医疗保健器械。所需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建立个人账户药店购药“家庭共享”模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使用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在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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