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9-29 20:38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2项、第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du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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