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1 16:03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赔偿对方因受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物质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明确受害人可以就其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明确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因此,如果受害人遭受故意伤害,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可列入物质损失,还有如果受害人的财产遭犯罪损害,不用质疑,遭受损害的财产正是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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