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31 13:51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1。缺少从系统论的角度对毒品问题以及打击毒品犯罪问题进行关系研究,无论是从控制毒品蔓延的角度,还是从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都是孤立的研究,相互之间缺少联系。基于此所提出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建议与政策往往具有片面性,表面上看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无法令人满意。片面的研究不足以揭示毒品及其犯罪问题深层次和根本性的原因,这也是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侦查和控制的根本症结所在。
2。毒品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我们不孤立地看待毒品犯罪问题,而是将其放入一个更为广泛的大系统中,就会发现毒品问题不仅受到暴利驱动、打击力度和毒源地政治、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毒品的价格弹性、替代品价格及可获得性、毒品供应商的成本与收益、恶性竞争结构以及毒品吸食者的人口规模、人均可支配收入、边际收益等因素的微妙影响。因此,只有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各子系统的运作机理和相互关系,探索不同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手段和实施力度对系统各部分的影响,才能真正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益和质量。
3。在具体的研究中,偏重于介绍现象、经验,缺少理论支持。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和一线的缉毒人员注意到毒品犯罪活动与缉毒执法以及严打政策的初衷相悖的特点,并开始探讨研究其中的相关原因,也有一些学者将毒品犯罪活动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研究探讨,使用供求模型、价格弹性等经济学概念来分析论证毒品犯罪问题,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这种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未能结合我国的毒品现状及禁毒工作实际来探索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禁毒系统对策与思路,未能运用科学的系统论理论指导毒品犯罪侦查,也未能将毒品犯罪侦查的政策性建议建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使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4。现代科学方法应用少,研究方法陈旧落后。从研究方法上来看,思辨、定性研究仍为研究毒品问题的主要方法,缺少建模和曲线分析。对毒品犯罪侦查研究的方法仍然较为传统,缺乏创新性和科学性。
根据刑法规定:具体包括走私、制造毒品罪、窝藏、转移、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且无论涉案金额多少,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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