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1 10:19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
1、定义不同: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客体构成上不同: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2)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客观表现不同:
(1)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4、主体方面不同: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典型的过失,通常具有对待职责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具有徇私舞弊之“徇私“的动机。这里所说的故意、过失主要是对渎职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结果的心态,而非对待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对渎职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非是确立罪过形式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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