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3 11:58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一)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二)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同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应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乘以消费税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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