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条司法解释
刑法133条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部落2019-03-07 23:40

朱家明律师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逃逸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能使用此规定。此外,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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