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0 22:39
李小慧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若父母出资时对房屋份额没有约定,则该房产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对于双方父母出资时有房屋份额约定,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定房屋的归属或双方的份额,而不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出资时没有约定,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房屋应按夫妻双方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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