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3 13:08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的规定: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佣金因为是佣金所得,所以不能像工资所得那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综合税率在5。56%)。其中营业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佣金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设佣金收入为A1、如果A《1333。37元,则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为0,不用缴税。2、如果A小于5000元大于1333。37元,则营业税为0,个人所得税为(A×60%-800)×20%3、如果A大于5000元,则营业税为A×5。56%,个人所得税又分成两种情况(主要是看应交税的的报酬乘以(1-20%)是大于800元还是小于800元,,分界点佣金为7347。54元。a、A《7347。54元,个人所得税为(A×60%-A×5。56%-800)×20%b、A》7347。54元,个人所得税为(A×60%-A×5。5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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