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10-25 16:01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一)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二)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三)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四)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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