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30 14:59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可以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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