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6-18 18:03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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