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9-29 20:43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如若拒收,属于违法行为,但该法律中并未列出拒收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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