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1 16:08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单一管辖具有的意义:
单一管辖是指仅有一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原告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选择管辖即协议管辖,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必须在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具有的意义有:
1、避免管辖重叠;
2、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3、方便法院进行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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