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5-20 14:20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一、1、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的困难人员。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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