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03 21:29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收回的,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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