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0 15:03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某、谢某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某、谢某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某、谢某“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某、谢某)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某仍被判处死刑,谢某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某、谢某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权。
应当看到,同样是莫某、谢某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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