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31 10:35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明知: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查看站点查看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别人带着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照实申报,在其带着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2。以伪报、躲藏、假装等蒙蔽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在其带着、运送、邮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查看时,有逃跑、丢掉带着物品或许躲避、抵抗查看等行为,在其带着或许丢掉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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