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0 15:04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很多地方,出于对安全问题的考虑,有关司法机关通常不允许死刑犯会见亲属,其近亲属会见死刑犯的请求也被拒绝。当然,死刑犯与其亲属会见的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方式等均需当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且从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让死刑犯与其亲属毫无隔离地接触,以免发生意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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