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9-24 15:38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出质人将其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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