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被害人和损害赔偿主体怎么界定的
腐败犯罪被害人和损害赔偿主体怎么界定的

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5 14:40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一)腐败犯罪,被害人和损害赔偿主体的界定原则是:1、确定腐败犯罪被害人是为了明确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即哪些实体和人员应该获得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主体的范围包括因腐败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善意第三人。
2、损害赔偿是犯罪人基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而向被害人支付的钱款,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犯罪人,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犯罪人的近亲属或其继承人。
(二)法律依据:
《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
《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命令腐败犯罪分子向受到这种犯罪损害的另一缔约国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法律,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腐败犯罪行为侵害的另一缔约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作出命令的主体是被请求国的法院,命令的形式通常是法院的裁判,追回资产的程序则依据被请求国的法律。这种追回资产的方式通常是由作为受害者的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或赔偿。补偿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被害人解决困难,其资金来源可以是犯罪人,也可以是国家和其他机构。
《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有损害即有救济,就应当赔偿,尽管各国关于赔偿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公约》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共通的法学理念,即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实现这种赔偿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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